依法参与基本
养老保险计划之个体参保人,因疾病或其他非因公原因而不幸去世者,其
家属可依规定申领丧葬
补助金及
抚恤金;若在尚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阶段即因疾病或其他非因公原因导致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者,亦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以上各项费用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承担。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