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
司法机关对罪犯进行最
终审判之后,
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归还所欠款项的
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
刑罚作为
刑事责任的象征,而
偿还贷款则是
民法体系中规定的民事责任义务。
无论
犯罪者是否有能力支付,都应当偿还
债务。
如果当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过
债权人同意或者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犯罪人是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来逐渐偿还借款的。
然而,倘若该人具备了偿还能力却拒绝履行偿还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将毫不留情地依法作出对其的判决,强制其进行偿还。
但是,如果偿还债务的行为发生在法庭宣判之前,这种积极的行为便可以被视为
量刑时的减轻因素;
若在法庭已经做出判决之后,犯罪者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还清所欠款项,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有悔过之心和悔罪表现的证明,对于判断是否应该给予其
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