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级人
民法院有权利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所
管辖的第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上级法院还有权力将其所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话,可以向上报告并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策。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