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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有哪些特定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利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上级法院还有权力将其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话,可以向上报告并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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