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
罚金的时间并非必须为当日,因为罚金属于财产性质的
刑罚,它乃是
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履行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应当在
判决书中指明的特定期间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完毕。
到期未缴纳者,将由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缴纳。
若被判
处罚金的罪犯无法全部缴清,人
民法院有权随时侦查核实其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确保罚金的顺利执行。
若因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缴纳罚金困难,经过人民法院裁量审核后,可以批准延迟缴纳、适当减少或予以豁免。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