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集体
土地使用权证在各家银行机构进行
贷款申请的有效性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为此类证件并不具备相应的
法律效力,使得此类贷款合同等并不能获得司法机构的认可与生效。
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本身并不具备能够产生稳定收入来源以及良好个人信用纪录的功能,因此这类证件也无法成为银行回收贷款的有效
抵押物。
因此,不可随意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去申请
银行贷款。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您前往当地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寻求更详细的专业解答和指导。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
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