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提供相应
赔偿义务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便是出险事故并不满足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所划定的风险范围;而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出险事故恰巧处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设定的免责范畴之中。为了妥善应对以上两种情况,作为
被保险人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若出险事故并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那么被保险人便可尝试同保险公司就补充保障范围或者重新投保等事项展开协商。而若是出险事故恰好位于免责范围之内,那么被保险人便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或
申诉,请求保险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