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基于地缘因素而由公安机关直接
管辖和实施的一种短期剥夺
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
刑法惩罚制度。
在此制度下,被判拘役的罪犯通常指其
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但仍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在临近地区进行监管和执行。
在此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有一到两天的时间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
同时,参与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还可享有酌情发放薪酬的权利。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