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本罪的数额判断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我们可将出售、购买或运输
伪造货币的总面值定位在1000元或币量达到100张作为起始点。
然而,对于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衡量标准,在此想作更深入的探讨。
针对这一疑问,解释中提到,若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的总面值高达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3000张以上的
犯罪分子,则将依照
刑法原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定罪
处罚。
那么,是否能够简单地将“总面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视为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呢?我们认为无法这么理解。
原因在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和伪造国家货币罪面临着相同的
法定刑。
但事实上,该
法规并未采纳这种方式,反而将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的法定刑相应降低了一个层次。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建议把“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界定标准,而“数额特别巨大”应设定在高出前者一档的标准,待
司法部门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内容。
此外,对于有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等
违法行为,且情节尚轻未能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施以15天以下
拘留、处以5000元惩罚性罚款,同时,要追回或责令归还犯人
从犯罪过程中所获取的非法收益。
并对所有用于
犯罪活动的物品一律没收,所伪造的货币则一律予以收缴,集中上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销毁之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