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法制度体系下,被控告者在
刑事诉讼环节中的认罪与否并不会直接引发
刑罚的加重或减轻。
然而,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其对
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的认识与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确凿的
证据以及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而并非仅仅取决于被告方的认罪与否。尽管如此,倘若被告方能在庭审过程中积极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表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意,那么这将有可能成为法官在
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的重要参考因素。反之,若被告方坚持否认自己的罪责,那么法院就必须通过严谨的审理程序来查清案件的真相,这无疑将会使得整个审判过程变得更为漫长且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