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中,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利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诉讼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对于那些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考虑采用这一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