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私募
股权基金资金募集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
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有关发起设立阶段的特定对象募集条款,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求;
或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设立事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禁止公开营销宣传之规定,均明确指出私募股权基金应当严格遵循非公开渠道进行资金募集,否则将严重违背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性质和宗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
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