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时效通常不会超过三个自然年度。但是,倘若权利遭受损害之日已超过二十个自然年度,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将不再对其给予司法保护。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于存在约定期限的
债权请求权,其起算日期应为约定
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而对于无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起算日期则应自
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起算。若债权人给予了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那么起算日期也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至于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其起算日期应自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而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起算日期则应自期限到达之时开始计算。最后,关于请求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债权请求权,其起算日期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时起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