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失败或面临破产时,其
法人的股东、发起人以及实际
出资人有权作为
当事人之一向法庭提交索赔诉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当
企业法人进入解散阶段后,在依法完成
清算程序并
注销登记之前,应以上述企业法人作为当事方代表;
反之,倘若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清算并擅自注销的,那么应由这家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及实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索赔要求。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股份有限
公司倒闭,可以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