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是否必须具备拒绝返还这一要素,答案并非如此明确。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的成立需具备特殊的
犯罪构成,即
行为人须将其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还需存在拒绝返还的情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亦明确指出了“将他人
遗失物或
埋藏物非法占有并拒不交还的,按照前述规定进行
处罚”,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便行为人未采取拒绝返还的方式,但只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侵占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侵占罪的成立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具有拒绝返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