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章之规定,在敲诈
勒索罪行中,
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为次要或辅助性质,因此应给予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的宽大处理。这就意味着,相对于
主犯而言,从犯所承担的
刑事责任往往会相对较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从犯可能面临的
刑罚为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或者从犯系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又或者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均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
敲诈勒索案中的从犯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的刑罚较轻,或者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等情形,便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