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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盗窃罪的公开审理程序之中,我们通常会看到以下八个重要的环节:首先,审判长将会宣告整个审判活动的开始,并且明确告知在场的各位当事人以及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其次,公诉人将有责任向全体在场人员宣读该起诉书,以详细描述被告人为达成盗窃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具体行为;紧接着,被告人也将享有陈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他们可以选择对指控的罪行予以认可或者直接予以否认;然后是关键的举证和质证阶段,在此期间,公诉方和辩护双方各自需要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供当事人辨识并加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在向法庭提交物证之后,还需允许当事人对之进行辨认,另外对于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文书作为证据的,均应在法庭上集体宣读;在此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倾听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接下来便是法庭调查阶段,由审判长亲自负责主持,听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各类证据;随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将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被告人将有机会进行最后的陈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最后一步则是由审判长宣布最终的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对某项证据存在疑问,可以宣布暂时休庭,以便对该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同时,人民法院在开展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之时,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以及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冻结等必要操作。总而言之,盗窃罪的公开审理程序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涵盖了开庭宣布、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举证和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宣判等多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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