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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采取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存在以下七种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实施强制性拘留措施:1. 犯罪嫌疑人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已经实际进行了犯罪后立即被侦查部门察觉到的;2. 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认其为罪犯的;3. 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者工作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重要证据的;4.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5. 犯罪嫌疑人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6. 犯罪嫌疑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身份无法确定的;7. 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以上列举的七种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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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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