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检察院在作出不
起诉决定时,应依法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转交相关的
不起诉决定书。在此过程中,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完全有权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若其所呈意见未获批复认同,亦可进一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这就意味着,倘若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起诉,公安机关仍保留了通过复议及复核程序以期改变该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权益。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
袭警罪未必会使检察院选择不起诉,而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公安机关在复议与复核环节中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