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宅基地遭到他人非法占用,可尝试通过双方友好磋商方式化解
矛盾纠纷。如经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您有权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申诉请求,以寻求官方权威机构的援助和公正裁决。倘若对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心存疑虑或不满,您享有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