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的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以下三个方面是其主要的监督内容:
首先,对于依法应当进入
立案程序进行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启动立案程序展开侦查活动;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对某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拥有
管辖权,那么检察机关将通过
立案监督职能,揭示并纠正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越权
立案行为;
最后,如若出现了不符合法定
立案条件且不应立案,但公安机关却已予以立案的情况,检察机关也会利用立案监督职能进行纠正。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