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际,若夫妻双方无法就
房屋产权问题达成共识,法庭有权根据双方协议进行裁决。如未能达成协议,则法院可将房产所有权判予房产登记的一方,同时,未清偿的贷款也将视作该方的私人负债。
然而,对于双方共同支付的房贷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
产权人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
赔偿或补贴。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