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欲申请
公司解散,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
一,须得连续两年及以上未能召集举行股东大会,且出现公司经营管理陷入极其严重困境之情形;
第
二,尽管进行了股东投票,但却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制定章程中规定的绝大多数
表决权支持比例,亦即两年以上时间内无法生成具有效力的
股东大会决议;
第
三,对于
董事或实际控制者的长期压迫性行为、
欺诈手段以及对股东利益的严重侵害,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而未能予以纠正的;
第
四,公司内部董事之间长期存在激烈矛盾和冲突,股东大会亦无能力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经营状况趋于恶化,并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害后果;
第
五,如有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问题陷入严重困境,特别是如果公司的继续存在将给所有股东带来重大利益损失的情形发生,股东同样有权提出解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