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过渡性发票案件的
立案基准要素如下:
第
一,虚开的发票数量多于或等于一百份,或者虚开的总金额超过或者等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第
二,即使未达成上述数额标准,但是若在过去的五年以内曾因为虚开发票行为而受到两次及以上的行政惩罚,随后再次进行虚开发票行为者;
第
三,特指除前述两种情况之外,以其他严重情节为参考依据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虚开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
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一款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