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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材料交给哪一级法院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诉讼参与者欲启动再审程序时,必须向上级人民法递交相应的申请书。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时,亦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具体情形如下所示:
1.对于一般的已生效判决或裁定,若当事人认为其中存在错误,则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
2.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的民事案件,亦可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若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身份,此类案件同样可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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