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对于那些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们来说,他们在特定的情境和条件下,当面临一些特殊情况时,确实需要承担起法定的
抚养责任。这些特定的情境和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兄长或姐姐对弟弟或妹妹所负有的
抚养义务。这主要适用于弟弟或妹妹尚处于未成年阶段,而其父母亲已经离世或者无法履行抚养职责,同时,作为兄长或姐姐的一方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这个责任。
其次,弟弟或妹妹对兄长或姐姐所负有的抚养义务。这种情况则主要适用于弟弟或妹妹是由兄长或姐姐抚养成人,并且他们自身也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然而,兄长或姐姐却由于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因素导致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也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如果上述的这些条件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满足,那么同父异母的弟弟或妹妹就应当对兄长或姐姐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