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死缓两年乃是对于那些被判定应处以极刑,然而并没有必要即刻执行的罪犯给予两年缓冲期间来执行死亡
刑罚。其被应用的限定条件为: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极其恶劣严重,达到了应
判死刑的程度;同时,罪犯不适用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