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处于旱地状态的每亩土地,征收标准范围在53000元至58000元之间;而对于被占用作水田使用的每亩土地,
补偿金额则介于90000元至99000元之间;涉及到用作种植蔬菜用途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在每亩150000元至156000元之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