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行政诉讼立案之后,通常而言,地方人
民法院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安排
开庭审理;如遇特殊情形需延长此期限者,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若某案件需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而对于一般地方人民法院来说,如果有必要申请延长开庭
审理期限的话,应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须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
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
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
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