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
谁举证"这一规则主要运用于
民事诉讼及
行政诉讼领域之中。
简而言之,该原则即要求当事方为其所提出之主張提供充足
证据并对其进行详尽论证。
在实践中,我们常会发现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采用了此种举证论衡方式。
与之相对应之理念则被称为
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则通常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更为频繁地使用。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