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两个人联手合作终究需要解体(即所谓的“散伙”)的时候,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明确的步骤展开
清算工作:
首先,我们有责任对联手期间各项投入的资金以及产生的利润等财产状况进行深入清理,并编制一份详尽的资产负债清单及财产清单以备后用;
其次,我们还需妥善处理那些与清算相关的各类事务,如资产清查、
债务偿还等;
再次,除了所有该交纳的税款必须足额缴纳之外,我们还得尽全力去收回所有尚未收回的债务;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须要抓紧时间编制好一份详实的清算报告,并经由全体
合伙人签名盖章确认无误之后,方能向各自所在的企业
登记机关提出
注销登记的请求。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