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补偿性房屋的交易,其可行性并非千篇一律。
若个人名下仅具备一处
拆迁补偿房屋,此种情况视作唯一住宅
使用权的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未必会被法院依法评估并实施拍卖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
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