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下
代位继承人与
转继承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借助其
直系亲属的权利,替代兄弟姐妹或其他
近亲充当
法定继承人参与到对被
继承人遗产的间接
继承之中;后者则如同链式传动般地,在第一次继承者逝世之后,由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再行进行二次继承。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之所以能够成立,其根本原因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即代位继承人在先于被继承人离开人世;而相比之下,转继承的发生,往往是因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遗产的最终归属尚未明确之前,已然离世。
接着需强调的是,代位继承人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血亲晚辈,需与其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例如父子、母女等;至于转继承的主导权人物,也并非是享有直接继承资格的继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