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
保外就医保证责任者须满足以下严格的条件:
首先,保
证人为自然人,需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担纲起作为保证人的职责使命;
其次,确保其人身自由于行动不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再者,保证人应拥有稳定的居所及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最后,保证人必须具备能够与之共同生活或是居住在同一市区、县级行政区的条件。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
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
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
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