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乃不幸的偶然事件,此类事件是指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环境中的运行活动中,由于部分导致损伤的行为非法或者疏忽大意,或是不可预测的巧合因素而引起的对人体生命构成威胁、对人员身体结构或者财产带来的永久性损伤或
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主要取决于事故各方面
当事人的行为影响力大小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可预见性的认知度。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事故必须由
机动车辆引发;
其次,事故需发生于各种类型的公路道路,无论是城市公路还是单位所
管辖的内部道路,只要它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都视为道路的范畴,如各级规模的广场、公众建立的停车场等能够供大量人群自由通行的场所;
再次,交通事故的产生条件规定事故必须在车辆行进或停放的过程中发生,如若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处在完全停车的状态下,那么即使
被撞者是行人主动进行碰撞,或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所受到的挤压、摔跌甚至可能带来的伤亡也不算作是交通事故;
另外,交通事故必须伴随着事故现场的严重状况发生,这样的情况通常表现为碰撞、碾碎、擦伤、翻转、坠落、爆炸、失火、燃烧等任意一种形式的破坏;
最后,交通事故还需要存在实质性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的后果。
这里的伤害结果只包含直接的伤害结果,即主要是物资破坏,包括肉体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