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醉酒驾驶案件,我们有一套科学严谨的处理方法和适用规则。
具体而言,在此类案件中,倘若检测到的饮酒量(以每百毫升血液中的毫克数作为计量单位)低于170mg,并且被告对其所
犯罪行深感懊悔并毫无加重
刑罚的情节,那么即使该行为被视为犯罪,但情节轻微的话,就有可能不会
提起公诉或给予
刑事制裁。
反之,若检测到的饮酒量低于100mg,且没有其他加重刑罚的情节,并且其危及社会安全的程度相对较低,表现出较为显著的轻微性质,我们将会视此情况为情节显著轻微,无需将
案件移交至
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进一步审判。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