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并实施
行政拘留的请求,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首先,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严重,但尚未达到
刑事犯罪的程度,仅凭
警告或罚款
处罚无法起到有效警示作用;
其次,该人不应属于以下举例中的任何一种状况:
(1)年满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未成年人;
(2)年满十六岁到十八岁之间,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轻人;
(3)年龄超过70岁的成年人;
(4)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生育不足一年孩子的女性;
此外,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实施了
行政违法行为;
最后,该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综合判断虽然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法仍需对其实施
拘留惩罚。
同时,
违法行为应自其发生之日起计算,并在两年内被有关部门察觉,并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存在足以申请免于处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