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置房产这一环节中,若女方并未参与
出资,那么此项房产是否应该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逐一进行研判。
首先,如果仅有一方在婚后购置房屋,并且出资人完全是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进行购买的,则此房产应属于出资者本人的
私人财产。
其次,尽管在婚后
购房时,一方可能并没有直接投入资金,但是如果购房的整体资金是从夫妻二人共有的金钱储备中支出的,那么这样的房产也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最后,假如夫妻二人已经就婚后所购的房产达成了相关的协议,明确规定了房产的所有权所属问题,那便依赖于这份协议来做出结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