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委托人不当处置其权益导致受托人的应得利益无法实现的,有权机构可不经受托人同意而直接代之行使
代理人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但此项权利如明确专属委托人为其所有者则不在此例。
在行使
代理权时,专属代理人的责任仅限于被代理人的已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