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
立案证据审理过程中,需要对以下环节进行精细的搜集和整理,包括:
详细听取并记录罪犯对于其
犯罪动机、犯罪目标等方面的诚实陈述和冷静辨析;对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知情人员进行深入询问,以便采集他们提供的相关证词和证据;全方位地搜寻、调查与案情密切关联的各类实物性证据;以及要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获取所有必要的书面证据,例如罪犯的
身份证明文件、挪用款物所属单位的
营业执照等各种重要材料。
在这一过程之中,严格
保证所有证据的获取途径都依法合规,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