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淫秽活动并遭
拘留者,往往未能留下永久性
案底;这类
违规行为可能会对其子孙产生间接的影响。
需知,
行政拘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
犯罪记录之“案底”,然而,无论是从公安机关的
治安管理部门还是其他相关机构,都能查询到个人曾经受到行政拘留处理的事实(理论上,
当事人无法开出无任何
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对于“案底”这一词,泛指某人
犯罪行径的纪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规,通常是指那些曾有
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与此同时,这些
犯罪档案一般都会保存在公安部门。
既然行政拘留并不属于犯罪记录,那么由此产生的影响自然相对较小,尤其是关联到子嗣方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一)“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