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看到的是信托的转让性。
众所周知,信托的设立以信托财产的合法转移作为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因此,可明显看出,在这个过程中,信托财产的首要非凡特征便是其转让性,也就是说,该财产已经转化为委托人可以自由支配并享有完全权利进行转让的财产。
其次,信托财产所具有的另一个引人瞩目的特性为其独立性。
也被形象地称为“排他性”,这意味着信托财产具备了一种独立于其他任何形式之财产的独特性质。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财产的现实属性是有限度的。
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该财产只能够有限度地行使其
权利和义务。
《
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