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
证据提交过程中,每一方承担
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都需按照其
诉讼对手的数量再额外增加一份的原则,提交对应数量的证据复制本。
这就意味着,原本属于诉辩双方的所有证据材料,皆可由另一方进行阅览和查阅。
对于原被告律师个人而言,他们不仅有权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同时也可以依据案件实际情形的需求,向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应证据进行搜索、获取以及调集等工作;此外,还可以申请法院命令
证人出席庭审现场并如实陈述。
若涉及到律师个人进行证据搜集,则必须要根据相关
法规及申请流程,凭借自己的执业证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认证,才能够向与承办法律业务直接相关的相关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了解。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