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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可以调查原告证据吗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提交过程中,每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都需按照其诉讼对手的数量再额外增加一份的原则,提交对应数量的证据复制本。
这就意味着,原本属于诉辩双方的所有证据材料,皆可由另一方进行阅览和查阅。
对于原被告律师个人而言,他们不仅有权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同时也可以依据案件实际情形的需求,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应证据进行搜索、获取以及调集等工作;此外,还可以申请法院命令证人出席庭审现场并如实陈述。
若涉及到律师个人进行证据搜集,则必须要根据相关法规及申请流程,凭借自己的执业证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认证,才能够向与承办法律业务直接相关的相关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了解。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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