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微信转账的聊天记录具备成为法定
证据的可能性。
然而,法院对于此类证据的采纳和认定存在明确的评判标准。
换言之,转账记录确实具有证明力,但是其有效性取决于用以确认发送者身份并且确保记录内容未经任何形式的修改或
伪造。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微信转账记录才能作为最终的定案依据。
反之,任何经由篡改后的不实转账记录则无法作为法律上的有效证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