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始载体丢失,仅需
证据本身与原始载体相吻合即可被视为具有效力。
基于此,我们可以将
民事诉讼证据依据其来源进行细致区分,原始证据即直接源自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也是人们常称的"第一手资料",譬如原版的合同文件。
事实证明,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原始证据相比衍生证据更为可信可靠。
至于传来证据,则是指并非直接源自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经由中间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主要通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方式形成。
换言之,传来证据可理解为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因此也被称之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是"衍生证据"。
总的来说,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实质上是理论层面对于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划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
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