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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乃指无需承担法定或约定之义务,出于避免造成损失之目的,主动参与管理他人事务或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所引发的法律事实。
相较而言,不当得利则是指在缺乏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形下,导致他人受损但自身获取利益的行为。
尽管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皆有权要求受益者返还已支付之款项或不当获取的利益,然而二者之间仍存显著差异,重点见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因管理涉及的乃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至于不当得利,则体现了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的是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则须承担绝对的返还义务;
其次,无因管理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旨在维护他人利益;而不当得利则强调一方获得财物,另一方遭受损失;
再次,无因管理必须具备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明确意图;相比之下,不当得利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在不知情的状态下;
最后,无因管理在法律层面上具有鼓励公民积极行善、勇于担当的重要意义;而不当得利的设定,其本质在于寻求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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