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程序中,案件经过
发回重审之后,其所涉及的
诉讼费通常会被退还给
当事人。
这一政策依据于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即当第
二审级别的人
民法院做出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决定后,必须无偿地退还
上诉人先前已经支付的所有第二审判案的受理费,而这里提到的“
案件受理费”,实际上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并最终决定受理民事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以及
行政案件等各类不同类型案件时,依法要求原告预先缴纳的相关费用。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
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
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