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在
行政复议程序中未能成功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设立在行政复议之外的独立司法
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文件日期起算的十五天内,向有权
管辖的法院提交
立案申请书以启动此项程序。
若复议机关未按期作出裁决或者意见,申述人具有法定权利,将
复议期限满之日作为起点,同样享有十五天的时限来向同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的优待措施,特殊事项的特殊处理在法律层面对此也有明确的例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