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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如果犯罪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循了监管规定,积极参与到教育改造过程中,并且展现出了真正的诚心悔过,或者具备了任何形式的立功行为,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减刑机会。
通常情况下,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则要求实际执行时间至少在十三年以上。
此外,对判处管制拘役等短期刑罚的罪犯,也需要确保实际执行时间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且需服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时间需达到十三年以上;唯有满足上述二项基本条件的犯罪者,才能够申请并获得减刑。
最后,对于被禁止减刑的那些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当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他们的实际执行年限则最少为二十五年;倘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年限至少为二十年。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大家,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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