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刑事和解,就是在进行
刑事诉讼的流程之中,
被害人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有机会直接交流协商,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达成
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之后,司法机构会结合具体案情,做出是否取消追究相关
刑事责任或是予以从轻减轻惩罚的决策。
其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真正地担负起自己的错误,通过充分赔付被害人所受损失,并向对方表达诚挚歉意来赢得被害者的谅解。
其适用条件和
适用范围可由以下三点展开说明:
第一,若该
法律纠纷涉及到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民主权利以及财产,且最后判定的刑期不超出三年
有期徒刑的话,那么该案件便适合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
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除了涉嫌
滥用职权的
犯罪之外,那些可能被判为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非故意性
过失犯罪案件也可以采用此方法解决;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去的五年中有过
故意犯罪行为,则他们将不适用于这样的和解制度。
对于已经成功签定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适度从宽
量刑的建议;若情节较轻微,不需判处
刑罚的,检察官会要求法官作出不
起诉的裁决,法院将会对此类被告依法从轻量刑。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