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强调的是,责令改正并不视为
行政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即行政机关在实施
行政处罚活动的过程中所发布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命令形式。
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于
行政处罚种类的详细阐述,其中并未明确将责令改正归类为法定的行政处罚方式。
此外,该法律条文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督促
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或给予其一定的期限予以更正”。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这两个概念之间并非相互替代、混淆不清的关系,而是各自独立存在且相辅相成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
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
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
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